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遂昌县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县来料加工业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加工费补助
为鼓励经纪人规模提升,做大做强来料加工,对平车类(手工类)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20(10)万元以上50(25)万元以下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年发放加工费50(25)万元以上100(50)万元以下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年发放加工费100(50)万元以上200(100)万元以下的,当年给予10000元的补助;年发放加工费200(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20000元的补助。
2.贷款贴息补助
开展来料加工经纪人小额创业信贷及贴息扶持。对于年发放加工费20(10)万元以上的平车类(手工类)经纪人的来料加工贷款,贷款期间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9000元/年。
3.市场拓展补助
经纪人参加妇联系统组织的展销会,给予展位费总额70%的补助;给予差旅费300元∕天的补助(一个展位只限补助一人,同一经纪人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经纪人提供产品给妇联系统长期展示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助。
4.注册奖励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纪人,对平车类(手工类)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20(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办理个转企或者直接注册为企业的经纪人,且年发放加工费40(2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纪人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经纪人的来料加工产品新注册商标并投入生产的,给予经纪人一次性3000元/件的奖励,同一经纪人当年不超过3件。
5.入园补助
为加快来料加工点集聚发展,强化基地辐射带动作用。对进入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平车类(手工类)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20(10)万元以上200(100)万元以下且连续正常生产6个月以上的来料加工点,给予经纪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对年发放加工费200(100)万元以上且连续正常生产6个月以上的来料加工点,给予经纪人一次性10000元的补助。
6.重点补助
来料加工点设在扶贫重点帮扶村、异地搬迁安置小区、民族村、水库移民村、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地的经纪人,加工费和贷款贴息按补助标准的120%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的,按照当年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
1.申请补助对象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所在乡镇(街道)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实、按照本政策计算补助情况,经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3.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并经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来料加工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联,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来料加工业提供各项支持。
2.明确目标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具体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措施,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来料加工经纪人提供服务。
3.严格工作督查。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和额度。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助情况进行督查,县财政局、县妇联对来料加工扶持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其他事项
1.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环保违法、拖欠加工费、虚报来料加工费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2.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政策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补助年发放加工费均以银行发放工资清单为依据,每年至少提供六个月,且年加工费在上下级经纪人中不重复计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或奖励兑现给经纪人,同一事项涉及县级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