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生态价值转化(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遂昌县生态价值转化(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主线,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遂昌县生态价值转化(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遂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关注新产业新业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绿色生态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原则,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供给,打造引领性、标杆性生态价值转化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基金规模为10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基金设立当年首期资金到位3000万元,次年起每年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整合支农资金和统筹相关资金),后续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循环使用。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应按原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项目评审委员会、县基金合伙企业、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五条 组建遂昌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
县财政局授权遂昌县两山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两山集团)和遂昌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金控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委托遂昌县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编号:P1070013,以下简称:县金控公司)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的重大决策,整合支农资金,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对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县发改局主要职责: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收集和推荐项目,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提供服务支持,对投资项目提供后续跟踪和全方位持续支持,对基金的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对基金运作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收集和汇总投资项目,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提供服务支持,对投资项目提供后续跟踪和全方位持续支持。
第九条 县两山集团和县金控集团主要职责:负责履行主要股东职责,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工作,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和项目评审,对项目提供服务支持,对投资项目提供后续跟踪和全方位持续支持。
第十条 县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生态价值转化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收集和汇总投资项目,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县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价值转化的政策导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创新应用、农业“互联网+”、农旅融合等项目。
第十二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采取“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
第十三条 “子基金”模式,指生态价值转化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基金。同时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模式以“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为辅。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遂昌注册;
(二)符合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投资方向;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遂昌县(含县外“飞地”)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遂昌县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母基金在该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四)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五)生态价值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六)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模式,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对于少量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直接投资”一般投资于县内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是有与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投资机构参与的跟投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不超过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
对于政府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定向子基金和直接投资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出资组建的子基金,应委托具备相应基金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案例;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六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引导、公开、科学”的原则,通过调研分析、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作出决定,一般运作管理程序为:项目定期征集、立项尽调、项目评审、签署投资协议、资金拨付、投后管理、项目退出、项目考核。
第十七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程序为:
(一)公开征集:县金控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发布投资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县金控公司推荐项目;
(二)立项尽调:县金控公司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拟定投资方案;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议事规则,对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就每个投资项目的特点、亮点、风险点等作出评审,并形成书面的投资决策意见;
(四)社会公示:将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投资合作:县金控公司按照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并将资金拨付给投资项目,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两山集团、县金控集团、县金控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外部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7人。
(一)项目评审采取创业团队现场展示和答辩、评审委员现场提问和评议的形式。评委根据项目展示、现场答辩以及县金控公司尽调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二)项目评审结果以投票决策方式进行,每位评委有一票表决权,分管县领导有一票否决权;项目须经参会评委2/3以上同意方视通过,评审决策意见由参会评委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 基金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母基金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县金控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子基金从项目退出时,按投资合同约定退出。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
第二十一条 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条件及时退出,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按约定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生态价值转化基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展开实际投放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发现其他危及生态价值转化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先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生态价值转化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以下核心要素变更的,由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制)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三)直投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七章 基金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金控公司每年按照生态价值转化基金的实际到位资金2%收取基金管理费。投资项目成功实现退出的,股权溢价的30%部分作为县金控公司的业绩奖励,溢价的30%部分一次性奖励给社会资本子基金管理团队、被投企业高管团队,本金及其余溢价部分转入出资股东用于基金投资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基金的考核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和带动性,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15%以下亏损。基金连续两年出现超过15%以上亏损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方案中约定,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被投资项目管理人及时报送企业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情况;被投资项目管理人应向县金控公司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投资项目后续如果培育失败,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县金控公司按规定程序上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核销股权损失。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