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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和利用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1    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良性循环,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4亿元的(含2000万元),经县经济商务局、经济交流合作中心、税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具体计算口径由县财政局另行明确,下同)的85%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4-7亿元的(含 4 亿元),经县经济商务局、经济交流合作中心、税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90%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 7亿元以上的(含 7 亿元),经县经济商务局、经济交流合作中心、税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95%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对一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8000 万元。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缴纳的税款不计入乡镇及园区财政体制分成。

  二、享受本意见补助政策的我县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需在县内设立有相对应的利废生产企业(包括2017年11月底前已在县外设立同属于一个我县母公司的利废生产企业),且不得向回收公司对应的利废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销售废旧金属以及通过利废企业转售废旧金属。经济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不得向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三、利废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用足用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努力实现利废行业的平稳较快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年终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受理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交流合作中心、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提交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为减轻企业财务压力,加强财政资金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对月销售收入一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每月按已实现的销售额对应比例预兑现补助资金,年终按考评结果结算。

  五、以上为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特殊政策,利废企业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严格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合法经营,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其他所有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六、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按公历年度统计,税款缴纳统计期按税款所属期执行。

  七、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遂昌县扶持绿色生物医药化工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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